财政部9日消息,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央财政近期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在税收管理、政府投入、机构准入、性质变更和退出等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财政部该相关负责人日前就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解释称,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是对其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是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该负责人介绍,对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免征营业税;二是在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三是在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针对《意见》提出的鼓励各级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该负责人指出:一是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招标采购等具体办法,选择由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二是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危急情况时,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的扶持。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严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以确保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意见》,中央财政近期已下拨补助资金5.5亿元,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自2010年起将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纳入中央财政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学术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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